保障项目 | 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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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金 | 自合同生效十年起,被保险人可申请每年领取年金,领取至满期,每年按账户价值1%领取,领取后账户价值等额减少。 |
满期保险金 | 合同满期金,按账户价值给付满期金。 |
身故保险金 | 身故按万能账户价值给付身故金,加上主险【创未来】身故保险金 |
轻症疾病保险金 |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40种轻症疾病,保险公司给付20%附加险基本保额。轻症疾轻症疾病保险金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,每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,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责任终止。 |
重大疾病保险金 |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90种重大疾,保险公司给付100%附加险基本保额,给付病保险后附加合同效力终止,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。 |
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| 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后首次保险金确诊10种少儿特定疾病,保险公司给付20%附加险基本保额,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。 |
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| 在交费期间内等待期后首次确诊附加合同所列40种轻症疾病,可豁免主险和附加「及时予」重大疾病保险D款剩余应缴保险费,保障继续有效。 |
投保人豁免 | 投保人确诊重疾/身故/全残可免交余期保费,合同继续有效 |